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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兵教授线上讲授数字经济下数据共享的法理与实践

发布日期:2020-05-25    点击:

信息中心讯2020年5月18日晚,南开大学法学院陈兵教授应我校政法学院的邀请,为我院学子作了题为“数字经济下数据共享的法理与实践”的线上讲座。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执行院长吴用教授担任主持人,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黄晋副研究员、政法学院周宝妹副教授、韩伟副教授、谭袁博士担任与评人,为社科大学子们带来一场精彩绝伦的大数据发展中法律问题的前沿观点分享。本次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主办,学生社团法学社协办。

讲座伊始,吴用教授对陈兵教授做了介绍。陈兵教授是百名青年学科带头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从法理角度对数据共享有很深的研究。

陈兵教授首先通过现象描述,阐明了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新基建的重要影响,引入“数据”这一概念。“新基建”是以数字型基础设施为代表的新型基础设施,而新冠疫情的爆发,更是凸显出其对当下我国经济生活的有力支撑之重要性,如在线办公助力复工复产,云商业、云服务便利经济社会生产生活等。数据作为我们的新型生产要素,通过采集流通复用,在新基建中的三层级发挥重要作用,直接参与第一层级生产活动,同时贯穿于其他两个层级。

陈兵教授指出数据要素高赋能性、高渗透性以及高复用性的三大特征,有利于解放和发展数字化生产力,有助于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实现高质量发展。而顶层设计对“数据”的重视由来已久,自2015年“互联网+”行动计划提出到2020年《意见》发布,期间与数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断涌现,表明推动数据的开放共享显然也将成为今后数字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

紧接着,陈兵教授进一步阐释了数据共享的内涵、重要性及现状。数据共享作为数据法治的一个范畴,是指数据主体(括数据原始提供者、数据实际控制者及开发创新者)对其依法产出或赋值的数据,控制其流转程度和使用方式的一种数据获取形态和行动方式。而在谈及数据共享的重要性时,陈兵教授指出:依据数据自身特征,为助力加快数字经济向更高阶的人工智能经济的升级,促进数字经济更快更好更安全的发展,最终实现人类经济社会的奇点式,发展高效能的数据共享势在必行。

关于当前数据共享的实践现状及特征,陈兵教授以当前电商、社交及搜索引擎等主要平台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为例,指出以下三点数据共享的法治问题:其一,平台数据共享与用户个人数据紧密相连,用户个人数据保护存在一定缺失;其二,平台数据共享规则的设置由平台主导,用户和第三方无磋商空间,呈现“Opt-Out”模式;其三,平台数据共享的对象集中在关联公司与合作伙伴,平台推动数据共享的范围窄,能动性不足。由此,陈兵教授进一步分析了当前平台数据共享能动性不足主要是由于数据共享与数据保护存在两难局面,数据共享的风险仍然存在,以及平台出于维护和强化自身竞争优势的考虑。

关于数据法治的实践,陈兵教授通过列举近年来关涉数据共享的代表性案例,指出当前案例的论证与裁判依据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应用为主要基调,第十二条由于主观裁判性过大,因此法院出于保守角度较少应用。同时在具体裁判中可能也涉及了《网络安全法》的内容。法院对数据共享案件诉讼的关注点的主要集中于技术手段是否正当、经营者对诉争数据是否具有合法权益以及合法权益是否被侵犯及用户的个人数据权益是否被侵犯等方面。陈兵教授以近期蚂蚁与朗动的公共数据不正当竞争首案为例深入剖析,将裁判中对公共数据利用规则概括为数据来源合法、保障信息质量、注重信息更新及敏感信息校验四个方面。

最后,陈兵教授阐述了为破解当前数据共享的困境,对搭建数据共享系统的基本构想。我国当前对数据共享的态度还处于私权逻辑下,但以静态排他性权利为核心的私权构造,过于强调保护个人用户在数据产业链条中的权益阻碍了数据共享之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则需要促进数据共享与数据保护的二元价值动态平衡,数据保护是共享的前提和基石,数据共享是保护的价值升华。

而私法逻辑体系下数据共享的核心有二,包含数据类型化与数据权益(权利)。由此,从数据分类角度出发,构建以“与数据相关行为”为动态基准的数据分类。陈兵教授在厘清了三类数据——原始数据、衍(派)生数据、创生数据的系统规范的分类标准基础之上,进一步阐述了“动态兼容性权益”下数据共享体系构建的不同侧重点:首先,对于原始数据需要加强数据保护,用户的个人数据(信息)权益、隐私权益保障是该阶段关注的重点;其次,衍(派)生数据基于原始数据进行数据的再加工与再挖掘,具有交换价值,财产价值凸显,对衍生数据应当在征得许可的基础上激励共享;最后,创生数据的共享并不需要经由复杂的许可程序,其共享是为了服务于数据价值的释放和创新,推动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同时更好地激励数据的保护和优化。

而针对数据权益(权利),则涉及推动数据共享的政府、平台企业、用户个人三大主体。作为引导数据共享发展的政府和促进数据发展的企业在其中的作用则格外重要。因此,政府的首要任务是发挥在数据共享法治系统中的基础主导作用,坚持包容审慎的治理态度,警惕自身基于行政垄断导致的数据封锁或拒绝贡献行为。与此同时,还需要兼顾激励相关主体如平台企业在数据共享中的“共建共治共享”,贯彻差别且平等的共享原则,运用“动态兼容性权益”的理念,设计公开透明的、兼顾公平与效益的“同意”机制,切实推动数据共享的实现。

讲座结束后,针对学生提出的联邦学习等相关问题,陈兵老师与同学们进行了积极的互动。各位与会老师则发表了相关评议,带来了精彩的思想火花碰撞。周宝妹老师作了发言小结,十分赞同新基建为数据共享和利用提供了重要支撑这一观点,认为我国数据共享的法治建设还在逐步完善中。黄晋副研究员强调数据领域存在一定的竞争问题值得关注,指出数据共享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新冠肺炎疫情更凸显了数据共享和开放,特别是政府数据共享的重要性。而韩伟老师则强调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不同法律部门的协调问题;不同的数据类型对共享规则建构的影响;注意互补要素对数据共享的影响。谭袁老师则进一步谈及了有关数据抓取方面动态平衡的问题,一定要做到数据的保护与共享、数据拥有方和抓取方之间的利益、数据共享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撰稿:范博天

摄影:张云沛

编辑:钟亚臻

审校:韩伟、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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